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
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2014.9.1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适应绩效工资考核需要,对接联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进一步促进学校内涵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采取计分制。教科研项目的具体记分方法为累计记分法,即:教科研工作量总分=论文分+著作分+教材分+科研项目分+获奖分+其他成果分。
教科研工作考核设定基础工作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当年科研基础工作量标准见表。
教科研考核基本工作量标准(分值/年)
职称 |
教授级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讲师 |
助讲 |
分数 |
70 |
40 |
20 |
10 |
其中,教科研工作量完成比例小于50%,当年不得享受综合目标考核奖励;
教科研工作量完成比例大(等)于50%,不满足基础工作量标准的,综合目标考核奖励按以下公式酌情扣减:
(实际完成课时数/岗位标准课时数)*70%+(实际完成科研工作量/基础岗位科研工作量)*30%]*综合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五年可放宽)的年度教科研总得分中必须含论文(论文必须为市级及以上发表或者市级一等奖、省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得分,若总分达到或超过基本工作量标准,而论文不达标的,年度教科研绩效奖励不予发放。
第三条 教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的范围包括:
(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二)本校教职工承担的各级各类的课题及课题研究成果;
(三)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编著、译著、专著或教材;
(四)由学校组织编写并开始使用的校本教材;
(五)在国内外合法出版物上正式发表的专业学术及教育教学论文;
(六)在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
(七)在市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专业学术及教育教学论文;
(八)在学校以及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的论文;
(九)校刊上登载的文章;
(十)其他市级以上大赛获奖或辅导学生获奖。
第四条 各类成果应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且我校教职工为教育教学或科研产出的唯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重复获奖或发表的(校刊或内刊刊登后又公开发表),按最高级别给予计分。已按低级别计分的,则按其与最高级别计分差额,给予补计。
第二章 教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计分
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和教育科学成果奖。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以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
科技成果奖计分标准
奖励名称 |
级别 |
分值 |
科技成果奖 |
市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00/500/300 |
教科成果奖 |
全国教科规划办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00/800/500 |
省教科规划办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500/400/300 |
市教科规划办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0/200/100 |
第七条 研究课题计分
1.分为五级: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含联合学院、市级)、校级以及教育学会类课题。
国家级课题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星火计划攻关项目及全国教科规划项目等;
部、省级项目包括教育部项目、江苏省政府项目(以立项单位签章为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科规划项目等;
厅、局、市级项目包括江苏省教育厅自然科学项目、社会科学项目及部分专业所对口的相关厅局的项目、、教科院教学改革项目、联合学院项目、南通市政府的项目、市教科规划项目等(以立项单位签章为准);
校级课题是指学校正式立项的研究项目;
学会类课题是指市级以上学会立项的研究项目。
2.各级课题计分标准
项目级别 |
项目来源 |
项目总分值 |
国家级 |
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 |
1000 |
省部级 |
教育部、各部委主管教育培训的部门、省政府、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
500 |
市级 |
市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即市政府课题) |
200 |
市教科规划办 |
150 |
联合学院 |
100 |
校级 |
学校 |
50 |
学会类 |
市级以上学会,如省、市职教学会,陶研会,等 |
国家级一级、二级学会课题 |
120/100 |
省级一级、二级学会课题 |
100/80 |
市级一级、二级学会课题 |
60/40
|
教改类 |
省教科院 |
160 |
市教科研中心 |
80 |
获得重点课题或者成果鉴定为优秀,可上浮20%。
3.课题分值使用与分配:课题分值的40%从课题立项起生效,课题分值的60%在课题结题当年生效。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以课题申报书上所列课题组人员为准)可在在研期限内逐年或一次性使用该课题分数。原则上,课题主持人拥有不低于50%的课题总分值,其余分值由课题主持人根据课题组成员排名或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每年年终考核前,由课题主持人向教科室提交关于课题分值使用的申请,经教科室审核备案后使用。
第八条 专著、译著、编著、教材等计分
1.专著、译著、编著、教材、教辅书籍等是指由国内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关于专业学术研究或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著、译著、编著以及教材等。
2.专著、译著、编著、教材的计分标准
类别 |
承担任务 |
字数 |
分值 |
专著 |
独著 |
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 |
500 |
15万字以下 |
300 |
合著 |
第一作者 |
|
200 |
非第一作者 |
|
100 |
编著(含教材)、
译著 |
主编 |
|
60 |
副主编 |
|
40 |
参编 |
每1万字(3万字封顶) |
10 |
教辅、练习册 |
主编 |
|
30 |
副主编 |
|
20 |
参编 |
每1万字(2万字封顶) |
10 |
3.校本教材指学校要求或经学校批准编写并使用的校本教材,分正式出版和未经正式出版两种。
校本教材 |
正式出版 |
主编 |
|
80 |
副主编 |
|
50 |
参编 |
每1万字(3万字封顶) |
15 |
未正式出版 |
主编 |
|
50 |
副主编 |
|
30 |
参编 |
每1万字(3万字封顶) |
10 |
第九条 发表研究论文及理论文章计分
1.研究论文包括专业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论文。
2.发表研究论文必须是研究性论文或研究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
3.发表研究论文范围:在CN号、ISSN号、省级准印字号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暂不列入本办法奖励。
4.理论文章指在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
5.发表研究论文和理论文章计分标准:
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五级进行计分,原则上单篇不得少于2000字。报纸发表的理论文章分2000字以上和2000字以下两种情况计分。
文章类别 |
级别 |
杂志、报纸类型 |
分值 |
研究论文 |
一 |
被CSSCI收录的论文 |
200 |
二 |
中文一般核心(以最新公布的北图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
150 |
三 |
其他正式出版的期刊(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登记刊物) |
60 |
四 |
有省级准印字号出版的内刊 |
30 |
五 |
校刊 |
10 |
理论文章 |
(2000字以上) |
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 |
100 |
(2000字以下) |
50 |
5.论文发表不重复计分,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四、五级杂志发表分值使用后又在高级别杂志发表,则用高级别杂志分值扣除之前使用过的低级别杂志分值。
第十条 论文获奖计分
级别 |
组织部门 |
获奖等级 |
分值 |
国家级 |
中国职教学会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25/20 |
省级 |
省教育厅等三部门(职业教育论坛)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60/40/20 |
市级初审/校级参评 |
10/5 |
职教学会、陶研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20/15 |
职教学会各分会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15/10 |
市级 |
教育局师资处等部门(专业成长)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60/40/20 |
校级参评 |
5 |
职教学会、陶研会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15/10 |
职教学会各分会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5/10/5 |
校级 |
学校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15/10 |
未特别注明的论文参评2分/篇,文责自负,不可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计分
1.教育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家、省、院三级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奖励证书的教学成果奖项。
2.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计分标准为:
级别 |
获奖等级 |
分值 |
国家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00/800/600/400 |
省部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800/300/150/50 |
联院、市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50/100/50/30 |
注:以上分值为获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是我校,第一负责人或独立完成人是我校人员的情况;若获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是外单位,在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中填有“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我校教师、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第二、第三人),并且在获奖证书上有本人姓名的,按上述分值10%计分。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奖励
精品课程须由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并正式批准建设,完成后给与计分,其计分标准为:
级别 |
分值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1000 |
省级精品课程 |
600 |
联合学院、市级 |
200 |
校级 |
100 |
精品课程分值为整个精品课程建设团队共同拥有,其中负责人原则上拥有不低于50%的分值,其余分值由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予以分割。
第十三条 各类竞赛获奖计分
1.各类竞赛获奖包括技能竞赛、“两课”评比和信息化大赛。
2.教学竞赛奖计分标准:
竞赛类别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分值 |
技能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0/200/10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50/100/60 |
市级、联合学院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20/10 |
校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10/5 |
“两课”评比 |
省级 |
示范课/研究课 |
200/100 |
市级
|
示范课/研究课/参赛 |
100/50/20 |
优课评比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20/100/80 |
大市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80/60/40 |
市直 |
一等奖/二等奖/参赛 |
60/40/10 |
信息化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0/200/15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参赛 |
200/150/100/60 |
市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参赛 |
100/60/40/10 |
多媒体教育软件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0/80/6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80/60/40 |
市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50/30/10 |
教学竞赛 |
联院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80/60/40 |
校级(综合)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20/10 |
校级(单项)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参赛 |
10/7/4/3 |
注:团体项目分值按上表所列分值乘以参赛人数计算。校级比武综合和单项得分就高不累计;市级以上公开课获得优秀可记5分;参与校级“五课”教研活动视同参加校级单项教学竞赛,记2/次。
3.其他层次、类型的竞赛获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计分
1.学生参加全国、省、市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文明风采大赛、创新大赛等获奖,对指导老师按以下标准计分:
竞赛类别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分值 |
技能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0/150/8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0/60/40 |
市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10/5 |
文明风采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
80/60/40/2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
60/40/20/10 |
创新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0/150/10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0/80/60 |
市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60/40/20 |
商业计划书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0/80/6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60/40/20 |
市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20/10 |
注:技能大赛团体项目分值按上表所列分值的150%计算。指导老师不止一人时,按贡献大小对分数进行分割(由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2.学生参加体育类比赛获以下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计分:
级别 |
名次 |
分值 |
国家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300/250/200/180/160/140/120/100 |
省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160/140/120/100/80/60/40/20 |
市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60/50/40/30/20/15/10/5 |
县市(区)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30/25/20/15/10/8/5/2 |
注:体育竞技类团体获奖分值按上表分值200%计算;全国行业体协举办的比赛按省部级对待。
3.其他不以名次而以等级呈现比赛成绩的体育类比赛,对指导老师按以下标准计分:
级别 |
奖次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0/25/20 |
省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5/20/15 |
市级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15/10 |
县市(区) |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5/10/5 |
4.其他层次、类型的竞赛获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教科研工作量计分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各类教科研工作量的考核计分以登记备案为准。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年度教科研工作量登记表》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佐证材料,未登记备案的不予考核计分。登记结束前未来得及提交备案的成果可延迟到下一年提交并计分。
1.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教材,论文要提交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电子稿、知网查询打印件,著作和教材则要提交封面、封底、版权页复印件,论文、著作、教材同时还要提交原件,经核验无误后原件返还;获奖论文要求提供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文章电子稿和打印稿各一份。
2.其他奖励,应提交上级部门或本校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与该奖励相关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 “五课”教研活动需教研组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由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科研工作量由教科室负责统计。教师《年度教科研工作量登记表》经专业部审核盖章后统一送教科室。教科室需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年度教师教科研工作量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科室完成对当年教科研工作量统计后,提交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组,作为对教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教科研工作量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或另行制定规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中专年度教科研工作量考核登记表》